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方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推进,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豫政办〔2012〕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宛政〔2012〕62号)、《南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宛政〔2004〕110号)、《南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宛政办〔2013〕79号)等。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或临灾时的应急处置。
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协作。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1.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方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国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委、人武部、公安局、财政局、教体局、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规划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工信局、旅游局、气象局、电业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新局、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研判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指导、督查各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成员单位中抽调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收集、分析、上报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开展灾害调查,提出救灾建议,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测、分析结果和实时灾害信息;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官兵赶赴灾区,参加应急救援。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警力,协助灾区乡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对被埋压人员进行抢救并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灾后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检测预报。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路交通干线的安全,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工信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做好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灾情核实和灾后救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住建局:负责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查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情信息,指导组织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救灾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县电业局:负责抢修灾区被损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情况下的电力供应。
县安监局:负责和督促矿山及工程项目的临时应急预报,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汇总监测结果和监测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监测情况及处理方案,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安全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自救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地方应急指导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参照县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1.建立健全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网络,及时通过短信平台和电话通知等方式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信息。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国土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排查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方案要标明隐患点分布、威胁对象及范围、防治措施等,并确定监测人和预防责任人。
3.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明确防治责任人和监测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群众转移避让。
4.发放防灾明白卡。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已经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将“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给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将“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群众手中。
5.加强制度建设。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有组织、有经费、有方案、有预算、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标准,采取各种措施,查漏补缺,固强补弱,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
6.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县国土、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报告预报预警结果,同时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后,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1.特大型(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
1.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乡镇(街道)和地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同时速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中型(Ⅲ级)、小型(Ⅳ级):乡镇(街道)和地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同时速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国土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赶赴现场处置。
各乡镇(街道)接到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报县政府应急办。
(二)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检测员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响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发生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按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按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小型(Ⅳ级)地质灾害,按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二次伤亡。
七、应急行动
1.转移安置。确定转移线路和安置地点,组织灾区群众及时有序转移,发放和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生活。
2.搜索救助。抢险队伍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和搜索被埋人员及财产。
3.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部门组织队伍进入灾区,组建临时医疗所,抢救、转运和救治伤员,并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4.工程抢险。交通、水利、住建、电力、通信等部门迅速组织抢修损坏的公路、桥梁、河道、通信、电力、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正常。
5.社会治安。公安及武警部队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证救援物资运送畅通和安全。
6.新闻报道。发生地质灾害时,新闻单位及时进行灾情新闻报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灾情及救援情况。
7.应急终止。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县指挥部可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八、善后处理
1.恢复与重建。灾情稳定后,当地乡镇(街道)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搬迁避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救灾补助资金,国土部门组织督办治理灾害隐患等。县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和灾情评估,并指导做好灾区救助工作。
2.物资征用补偿。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九、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县、乡两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成员单位都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能及时到位,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确保发生灾害时能按指令开展救援。
2.应急资金与物资保障。各应急成员单位要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供应和使用,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所需的设备、装备及药品、食品、帐篷、衣被及其他紧急抢险物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急需。
3.通信与信息传递保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县、乡应急成员单位在汛期要安排专门人员24小时值班,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4.宣传与技术储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和失职、渎职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惩和查处。
十一、附则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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