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
二、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到属地国土资源所或局交易所申请)——地籍调查(属地国土资源所或局交易所调查)——土地权属审核(属地国土资源所或局交易所、地籍股)——注册登记(地籍股)——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地籍股)
三、土地登记要件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土地登记时限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五、土地登记结果的公开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单位:ð平方米/ð公顷、万元
申 请 人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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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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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所有权人ð使用权人 ð抵押权人 ð需役地权利人 ð权利受让人 ð更正登记申请人
ð异议登记申请人 ð预告登记申请人 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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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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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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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组织机构代码证 ð居民身份证 ð护照 ð军官证 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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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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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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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行政 ð事业 企业(ð国有 ð集体 ð私营 ð外资 ð港澳台 ð联营 ð股份制 ð个体 ð其他) 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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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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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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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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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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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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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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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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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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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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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抵押人 ð供役地权利人 ð权利转让人 ð预告登记义务人 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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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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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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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组织机构代码证 ð居民身份证 ð护照 ð军官证 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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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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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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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行政 ð事业 企业(ð国有 ð集体 ð私营 ð外资 ð港澳台 ð联营 ð股份制 ð个体 ð其他) 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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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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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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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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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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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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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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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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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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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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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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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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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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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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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地表 ð地上 ð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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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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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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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ð集体土地所有权
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ð宅基地使用权 ð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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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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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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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划拨 ð出让 ð作价出资(入股) ð租赁 ð授权经营 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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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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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荒地拍卖 ð批准拨用宅基地 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 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 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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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
坐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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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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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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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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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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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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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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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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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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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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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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